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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10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1、打官司是否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一般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如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这些管辖制度中,可以根据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如合同纠纷,原告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对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来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说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有义务清偿原公司的债务。

 

3、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产就会判给谁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人民法院都会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写谁的名字,不一定会判归谁所有。

 

4、是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随时提起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严格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下列步骤维护公司权益。

    首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他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其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他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是他结婚前的监护人。如果他的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就要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他的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他提起离婚诉讼。

 

6、婚内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对财产的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

 

7、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就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允许,及时安排,不得以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由而不许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人员是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的,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根据其提出的具体要求,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提出要求聘请律师,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也不能置之不理,而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9、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担,如何承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0、被起诉后应该如何应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11、撞人后逃逸受害人如何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2、起诉时应向法院递交的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起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13、什么是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时,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期限是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限是从法律文件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

 

1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的适用,有非常严格的手续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到刑期以内。保外就医的条件一旦消除(如疾病经治疗已经痊愈),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罪犯保外就医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15、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怎么主张?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行为,劳动者有权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5)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请求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有详细规定。概括地说:1)劳动者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需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单位过错)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外;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给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规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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