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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英文名:Anhui  Investigative  Logic  and  Judicial  Pract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ILJP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由与研究相关联的单位、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现代社会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当代侦查逻辑理论与侦查办案实践为主攻方向,着力研究侦查逻辑与办案实践问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勇于进取、服务社会的精神,协同发挥逻辑理论指导侦查实践的优势,致力于推进我国侦查逻辑学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知识传播与实践应用,构建侦查逻辑与办案实践研究的重要平台,打造侦查逻辑理论与实务研究权威的专家咨询和重要的服务机构,为推动侦查逻辑学发展,为研究解决侦查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为促进法治建设、服务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适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本会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侦查逻辑理论与办案工作实务研究,充分发挥逻辑理论对侦查破案的指导作用;
(二)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侦查逻辑和办案实践协同发展的重要平台;
(三)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侦查逻辑研究与办案实践工作权威的专家咨询库;
(四)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疑案诊断等活动,为侦破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五)加强与相关法律院校和政法机关的合作,开展侦查办案能手及相关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相关企业等市场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七)积极协助开展包括预防职务犯罪在内的犯罪预防活动,为有效预防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八)举办侦查逻辑与办案实践论坛、研讨会等,形成理论成果向办案实践的转化服务机制;
(九)承办《侦查逻辑研究》会刊和本会网站,积极宣传侦查逻辑与办案实践最新成果;
(十)加强对外沟通、交流和合作,积极探索推动本会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学习;
(十一)依托高等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强侦查科技装备器材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十二)承办主管单位和相关政法部门委托的与侦查逻辑和办案实践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及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咨询等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职务变动或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单位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的候补人选;
(二)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决定本会荣誉职务、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决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七)指导和协调本会各相关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的议题;
(九)处理本会日常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提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或受会长委托,可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负责秘书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受会长委托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