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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四讲——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时间:2017-08-12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2017年8月9日晚8点,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首创的微信群坛大讲堂迎来微信群坛大讲堂第四讲,再次为法律人提供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此讲邀请的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刑事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主任韩轶。

云天收夏色,木叶动秋声。

在这初秋之夜,

主持人曹玉冉邀请韩轶教授华丽登场。

 

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角色经历了由“当事人”到“量刑意见提出者”再到“和解协议达成者”及“调解协议协商者”的演变过程,却始终无法达到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所带来的量刑参与效果。韩轶教授从问题的提出、被害人参与量刑角色演变的立法梳理、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根据、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制度保障和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立法完善等六个方面对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加以阐释。

对于“问题的提出”,韩教授指出: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再次遇冷。作为刑事公诉“四方构造”之一的被害人,本应同被告人一样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但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犯罪更多的被视为个人对国家公益的侵犯,与定罪量刑等核心问题相关的制刑权、求刑权、行刑权都有特定的行使主体,权力谱系基本围绕着控辩审三方设置,而被害人很难直接行使这些权利,也就一度被边缘化。

而对于“被害人参与量刑角色演变的立法梳理”这一问题,韩教授说:

1996《刑事诉讼法》使得被害人的“非当事人”地位得到改观,被害人被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称谓上达到了刑事诉讼重要参与人的程度。2010年《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使被害人可以通过提出量刑意见的方式参与量刑程序,由量刑参与者转变为量刑意见提出者。2012《刑诉法》新增“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被告人与被害人可就特定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被害人可通过成为刑事和解协议达成者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量刑意愿,这也成为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参考。2014年“两院一部”共同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让被害人同样具有是否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决定权,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通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可见无论是作为诉讼当事人、量刑意见提出者、和解协议达成者还是调解协议协商者,被害人参与量刑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大家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纷纷表达了观点,有人认为庭审中被害人参与度较低,并且法律素养不高,不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权利。也有人坚持作为当事人之一,被害人的权利还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晨曦认为:

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参与庭审的很少,由于不精通法律,提出建议比较笼统。现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要求是实践中是量刑建议权行使方式之一,这样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亟需完善。

广东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刘小红认为:

 

被害人权利应当保护,但由于其受害人身份,其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堪忧。

 

(广东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刘小红)

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人民政府维稳办专职副主任朱旭认为:

被害人素质参差不齐,提出的量刑建议质量难以保证。但是作为当事人之一,被害人的权利应得到平等保障,实务中也是在强调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李梁则认为: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比较明显,其他的案件相对弱一点。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案件体现的不完全相同,但不能否认有。

韩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是否参与庭审与是否参与诉讼程序是两个概念,诉讼参与可以通过很多形式进行,但权利一定要明确,量刑建议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另外,被害人提出量刑建议无法达到那种专业状态,但正如同并非所有被告人都有辩护人,不能因此否定其辩护权。

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的行使价值取向不同,但均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撑,同时只能是对法官作出的量刑判决提供参考。法院合理地考量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实现量刑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均具有重要作用。正因为被害人易被边缘化,才应当先从理论层面树立其权利的正当性及权利行使的可行性。

 

 

接着韩教授针对“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根据”这一问题指出:

从制度设计上讲,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案件中,被害方参与量刑过程,更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及利益。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确立及有效行使与我国量刑基准立法的完善具有密切联系。

享有量刑建议权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全面实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是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另一理论依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参与庭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主要权利,赋予被害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是维护其当事人角色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但就目前而言,被害人实现这些基本权利都面临较大困难。赞同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原因是以量刑建议权为统摄实现其他诉讼权利具有可行性。

至于“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韩教授说:

在自诉与一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独立的量刑参与人提供量刑建议。自诉案件中自诉程序都是围绕被害人、被告人与法院三方构造展开的。被害人欲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就需要亲自向法院自诉求刑,这种亲自求刑的行为当然包含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而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在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的主体,被害人正是通过审前与审判阶段协助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机会行使量刑建议权。

另外,被害人还可用具体行动表达量刑建议。在刑事速裁程序方面,2014《速裁程序办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最高法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9、10条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寻求谅解以及寻求和解的量刑方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因而,被害人以接受赔偿、谅解被告人或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方式表达量刑建议,具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正当性。

 

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保证被害人诉讼权利,如何进行相关制度构建和实践运用,真正识别、规范、采纳相关措施,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