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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五讲 ——北大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要素、价值与制度建构

时间:2017-10-27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2017年10月27日,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首创的微信群坛大讲堂迎来微信群坛大讲堂第五讲,再次为法律人提供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此讲邀请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

   风卷清云尽,空天万里霜。在这静谧宜人的秋夜,主持人曹玉冉邀请陈永生教授华丽登场。

   证据保管链制度对规范侦查、起诉人员收集、运输、保管证据等行为,协助法官和辩护方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刑诉法并不要求对证据的运输、保管、鉴定等也进行记录,更不要求接触证据的人员出庭作证,这对保障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极为不利。陈永生教授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重要性、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基本要求、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价值、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在证据保管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证据保管链制度在我国的建构等六个方面对我国证据保管链制度进行了探讨。

对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重要性”,陈教授指出:

   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建立自侦查阶段收集证据至审判阶段将证据提交法庭的完整的记录体系,并且在证据的同一性或真实性受到质疑时,除法定的例外情形,所有参与收集、保管证据的人员必须出庭作证。我国立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基本未作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疏漏导致我国实践中有些公安司法机关对证据的保管极为混乱,因保管不善以致证据发生变化,被污染,甚至灭失的现象屡屡出现。

   近年,媒体报道的不少案件都存在类似问题。譬如,在2003年至2006年轰动全国的湖南黄静案中,法院尚未对被告人姜俊武是否构成强奸罪作出认定,被害人黄静的尸体就严重腐败,作为检材的内脏丢失,被害人的衣物,包括内裤神秘失踪。再如,2009年,河南省汝南县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1994年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件时因案卷丢失,导致检察机关被迫“降格”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因证据收集、运输、保管等程序存在问题导致鉴定结论出错的案件更层出不穷。媒体报道的不少刑事冤案,也存在证据遗失、毁损,甚至被隐藏等问题,如河北聂树斌案、海南陈满案、福建念斌案、浙江张氏叔侄二人被冤案、江西乐平案、河南张振风案、河北的郭占玲案、四川的范安银案,等等。

对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基本要求”,陈教授指出:

   证据保管链制度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记录体系的要求,要求执法机关建立从获取证据时起至将证据提交法庭时止,关于实物证据的运动和位置的基本情况,以及保管证据的人员的沿革情况的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体系。第二个层面,是要求保管链中所有参与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条件,在证据的同一性或真实性受到质疑时,都必须出席法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证明保管的规范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证据保管链制度第一个层面的要求与第二个层面的要求互为表里。首先,如果侦查、起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等充分满足第一个层面的要求,即建立了严密的记录体系,那么,链接者出席法庭接受交叉询问的必要性将会减弱,出庭作证的人数将会随之减少。其次,要求所有保管证据的人员都出庭作证有利于保障辩护方行使交叉询问的权利,有利于揭露证据保管链记录体系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和不实之处。

观点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海涛指出:我国在侦查中的实务要求搜查、勘验等有记录,但是证据交接只要求送达回证记录。对于一些易变质、变形、变味的物证,必须要有详尽的运保记录。如果证据管保管链制度适用所有的刑事案件,那我们司法成本就非常的高。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刘小飞则提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将管办分离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管办分离制度,要求管理证据的人员和办理案件的人员分离,办案的不管证据保管,保管证据的人员不在参与办理案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庭时的法律规避性的问题。

安徽省宣城公安局经侦支队办公室主任姜文认为:对命案等八大类暴力犯罪案件,特别是针对“真凶再现”类案件,证据保管时限应予延长。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于主干证据体型庞大,当场质证难度大,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载体,及时开展质证,提高庭审的客观性。而针对毒品案,应切实提高检验鉴定同步录音录像水平,让犯罪嫌疑人及控方认可,毒品案件定性定量分析势必造成检材损失。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治安大队张军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时会面临一些特性证据的保管问题,如对盗窃汽油、醉酒驾驶血液等易挥发性的证据保管。此时应及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规范性。对于电子证据,由于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该确认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情报网侦大队大队长刘斌则另辟蹊径说:大家讨论的多是实物类证据,在大数据时代的当下,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秘性和无界性以及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易变的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建立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另外,证据保管链制度应该保证公检法司整体的统一,否则采信度极易降低。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张晓兰介绍了自己所在地的做法:青岛市检察院已经启动涉案赃证物管理系统,案管专人负责。每物对应电子码,取送必须经系统验证。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大数据平台都在积极探索完善。

陈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证据保管链制度对收集的过程及证据状态也要求记录。证据真实性受到质疑时,所有参与人员都得出庭作证。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证据保存的时间应更长,而对于适用情况可以根据犯罪种类、量刑、有无事实争议进行界定。实务中管办分离的做法很切合实际,最好是公检法三家共同制定有关规则,或是一方牵头共同完成。

对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价值”,陈教授指出:

   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管链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起诉人员收集、保管证据等行为,保障证据的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自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收集证据到将证据提交法庭,往往需要经过运输、保管、鉴定、有关人员查阅等很多环节,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导致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其证明力。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有助于规范侦查、起诉机关收集和保管证据等行为,防止各种主客观因素对证据的证明力造成消极影响,保障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其次,有利于防范证据无人监管现象的出现,防止证据被损坏、遗失或者被盗。在侦查实践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很容易出现证据无人监管的现象,导致证据被损坏、遗失,甚至被盗。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因为侦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关于该证据的保管链,“不能证明该证据存在”,最终导致该证据被法院裁定排除。完善的证据保管链制度也有利于督促所有接触证据的人员恪尽职守,妥善保管证据。同时,证据保管链制度还能够强化对证据保管行为的监督,防止办案人员蓄意篡改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主要内容”,陈教授指出:

   一般认为,证据保管链的起点始于侦查机关收集到证据,终端止于控诉方将证据提交法庭。控诉方通常必须对证据保管链进行证明的情况有三种:一,证据属于种类物。原因在于,种类物没有独一无二的特征,证人很难对其进行辨认,即使有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法官也可能对印证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因而要求控诉方通过证明证据保管链确认证据的真实;二,证据需要进行实验室分析。有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无法被审判人员直接感知,必须借助法庭科学实验室对其进行分析检验,此种证据即使不属种类物,证人可以凭借其某些特点在法庭上对其进行准确辨认,控诉方也必须对证据保管链进行证明;三,证据的关联性与其状态紧密相关。如果不仅物品的同一性,而且其状态也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求建立证据保管链以证明物品在警察保管期间没有发生变化。

观点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老师吴影飞提出自己的建议:证据保管过程中要以同一性为前提,同时保证证据不被破坏、污染。如果建立统一的、公检法联合的保管中心,这就不是公安一家能够解决的,就需要应该有政府或者是政法委牵头来,制定这样的规定。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治安大队张军认为完善证据保管链制度势在必行:完善证据保管链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院审核证据,法院裁决证据。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刘小飞则认为:证据保管链的起点不应当局限于侦查机关的立案程序后,现在的很多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案件,很多证据的收集都是在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对于证据,实验室分析的瓶颈就是侦查机关科技运用能力较为低下,目前应当引导证据保管链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

陈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针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完善,公安部应该总结各地先进经验,制定全国性规则。只有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做好证据链,确保证据没有丧失证明力,才能被法院采信。就侦查机关而言,只负责保存证据到提交法庭时,此后由法院负责。立案之前有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初查阶段的证据也应妥善保管。

对于“我国在证据保管链方面存在的问题”,陈教授指出:

  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证据保管链制度,只有零星规定初步体现了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某些要求。如《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36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证据保管链制度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系统的证据保管链制度,实务中,因管理不善导致证据发生变化、被污染,甚至灭失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不要求建立完整而连贯的证据保管链记录体系,对控方收集、保管证据等行为缺乏严密的规制。我国立法不仅不要求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记录体系,而且对证据的收集、鉴定规定得极为简单,对运输、保管等则几乎未作规定。

   不要求证据保管链的链接者出庭作证,忽视对证据的收集、保管等进行严格审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是根据该法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等问题及物证保管链的证明无关。由于相关立法在证据保管链制度方面的缺失,我国法官对证据可靠性的判断建立在不同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忽视对证据自身情况的审查。

对于“证据保管链制度在我国的建构”,陈教授指出:

   建构证据保管链制度,应当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建立严密的证据记录体系,并遵守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鉴定等的严格规则。在证据记录、收集、运输、保管、鉴定过程中,必须根据证据的具体状态属性分别进行独立合理的处理,必须在各个环节都保障做到防止有机会接触证据的人员故意篡改证据,可进行专人专管,并且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合理界定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在保障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陈教授认为有必要从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证据范围和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时间范围两方面设定我国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在辩护方对证据的可靠性存在异议和法官对证据的可靠性存在疑问的两种情况下,相关链接者应当出庭作证。陈教授同时认为,中国在进行制度建构时,应当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到的证据,其保管链从案件发生时开始。而证据在提交法庭之后,法院仍然有义务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据损毁、灭失。

观点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刘小飞指出:目前公安机关在证据保管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尤其对于涉案财物系统化管理,建立了专门的系统,省级层面开始对个案的证据保管已经进行了侦查阶段的全流程管控。例如安徽省公安厅和宣城市公安局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了数据化管控,条码型管理,专人化负责,全流程监管管控。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王超强认为:就证据的保管而言,证据保管链制度应当考虑同步的证据救济、补充机制,或者说不可或缺一种预防证据损毁遗失风险的防控措施,即必要证据、关键证据、容易毁损灭失类的证据原件备份制度(前提是具备复制可能性),以保证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坚固性和更加可行性。这个方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现代化技术手段来彩印、复制、摄像、录像或其他方式方法,保留好或足以证明原始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客观存在性,以防不测。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夏多荣认为:现在全国有的基层公安分局建立案管中心,从一定程度上也是解决证据链的运输、保管的有益尝试。缺少制度层面的保障,需要从立法方面着手做起。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新枝则表示:从现实中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看,实践中对于证据能力,即便存在瑕疵,只要能合理解释就可以了,不会影响其证明力。有关证据能力的要求归要求,但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是极个别。实践中,在卷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都凤毛麟角,遑论保管中的瑕疵。

陈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要系统规范地统一证据收集、管理、保存等,亟需中央政法机关制定全国性的法律,目前,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得特别简单,最高院解释基本没有审查证据保管链的规定。各省市在证据保管等方面较为先进的经验实践可以推广到全国范围。另外,在目前的司法实务的现状下,借鉴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模式,公检法共同建立集中证据保管中心是可行的,有利于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够提高公信力。

   讲座结束以后,主持人曹玉冉感谢了陈永生教授辛勤的付出和精彩的演讲,也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五讲到此就圆满结束了,思想的碰撞必然产生新奇的火花,相信今晚大家都获益匪浅!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群动态,群坛大讲堂将不定期积极举办!

主持人曹玉冉

本期群坛大讲堂反响热烈,结束后大家纷纷发表感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宋益群:陈教授的讲座内容新、观点新,实践性强感谢尊敬的陈教授,感谢群主和主持人、各位工作人员的精心组织和安排!

宣城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冯兴吾:感谢陈教授您的辛勤付出,授课论点新颖,证据充分,对我们基层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取证很有启发。向您表示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老师朱素梅:感谢陈教授精彩讲座中外制度实践和案例分析信手拈来,论证缜密。受益。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哲:陈教授今天的讲座十分精彩,受益非浅!辛苦您了!

安徽公安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李宗明:感谢陈教授,您的讲座非常精彩!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成懿萍:理论指导实践。今天陈教授的讲座不仅观点新,而且实践性征强。证据法又多一项新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阳水根:感谢陈教授精彩演讲!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伟:感谢陈教授精彩演讲!咱们群里长才茂学者众,是学知识强本领的殿堂,授受方式新颖,使人学然后知不足,催人笃学不倦。向研究会各位领导,及群里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致敬。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丰林:谢谢陈教授的精彩讲座,对实务部门证据保管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将大有裨益!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超强 :谢谢陈教授,您的课题意义重大,内涵丰富,非常精彩,直接切中司法实践的软肋和要害,对我们司法实务人员将产生非常重要的提醒和指引作用。感谢尊敬的陈教授,同时也感谢群主柴检和主持人、各位工作人员,你们的辛苦,成就了我们今晚的巨大收获。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夏多荣:为案管中心建议有指导意义,感谢陈教授讲课!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刘小飞:感谢陈教授一个多小时的讲授,也为我解疑了实务中的很多迷惑,我要回去好好消化,争取为公安实务多多提供法律帮助!

宣城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刘斌:长知识了。陈教授,高屋建瓴,受益匪浅!膜拜!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张晓兰:既学习了理论分析,又了解了一些实践情况。一个半小时很有收获~感谢陈教授讲授!感谢同仁们交流!

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治安大队张军:陈教授下接基层地气,上达法理高度,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们感受一场法学盛宴,用于指导实践,受益匪浅,谢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李钢:谢谢陈教授,您的讲座非常精彩!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李静:感谢陈教授的精彩讲座!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叶培方:看了教授的讲座,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