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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就在案件的生命里--柴会长应邀赴鄂尔多斯纪委监委系统干部业务培训班开讲

时间:2018-02-01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应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邀请,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正厅级巡视员、安徽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柴学友会长于1月31日为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系统干部业务培训班做了“职务犯罪侦查逻辑”专题讲座。讲座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监委委员常鸿霞主持,来自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组、市委巡察机构和各旗区纪委监委的500余人聆听了讲座。

(左一) 常鸿霞委员,(右一) 柴学友会长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柴学友会长从职务犯罪侦查逻辑的背景出发,就职务犯罪侦查逻辑研究的意义、体系架构、内容和常用的逻辑方法等五个方面内容作了深入解读。他指出,逻辑始终贯穿于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取证、结案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在评估案件、分析案情、运用侦查谋略和论证结案等方面都起到了其他方法无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逻辑为侦破职务犯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方法。

    柴学友会长说,一直以来,影响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因是经验意识强,逻辑意识弱。有的人为了强调经验的作用,经常把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挂在嘴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一论断是用于反对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的兰德尔用纯粹逻辑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的。事实上,霍姆斯“并不是强调经验大于逻辑,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而是认为当逻辑无能为力时,法官才应该抛弃形而上学的束缚,这只是对传统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批判”。其实,逻辑和经验自始至终与侦查相伴。没有逻辑的指导,侦查是盲目的;缺失经验的积淀,侦查是一潭死水。侦查不仅需要逻辑的指导,也需要经验的不断补充与积淀。经验是逻辑发展的动力,逻辑是经验整合的指针。经验是在实践中取得的,它是可贵的、实际有效的;经验又是在特定现实中取得的,具有局限性,用不好它,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可怕后果。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胥敬祥、滕兴善、岳兔元、王树红等一批典型的案件就是最好例证。在这样的背景下,2010年国家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指出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的规则,把逻辑和经验提到了应有的高度。由此看来,逻辑与经验在办案中处于同真的地位,不可偏颇。

    柴学友会长特别指出,逻辑就在案件的生命里,逻辑就在案件的血液里,只要办案,就离不开逻辑。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逻辑方法的运用。他结合自己在市检担任检察长期间亲身办理的案件讲解了侦查假说法、侦查选言法、侦查类比法、侦查三段论、侦查论证法等五种侦查实践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比如在讲解侦查类比法时,柴会长结合案例介绍了从调查涉案资金、分析案件手段、总结侦查方法入手进行类比的多种方法。

 

    为了使培训班的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理解讲座内容,真正认识到逻辑在业务实践中的重要性,柴学友会长最后结合纪检委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请示、处分决定等报告文书做了逻辑解析,分析了逻辑论证在报告文书中的运用。柴会长指出,撰写报告文书的过程,就是一个综合运用逻辑论证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要用到归纳论证,又要用到演绎论证。归纳论证着重在摆事实,演绎论证着重在讲道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论题得到确信。通过逻辑论证使论题更加清楚明确,论据更加确实充分,论证方式更加准确有效,保证我们的论证始终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最终起到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的作用。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培训班的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纷纷表示学有所思、学有所获,讲座精彩,高屋建瓴,信息丰富,使人受益匪浅,既加深对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能的理解,又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中逻辑运用的意识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