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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别开生面的微信群坛大讲堂

时间:2017-04-13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2017年4月10日晚8点,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在其官方微信群里,别开生面开启了微信群坛大讲堂,在国内这是一种全新的学术研讨交流形式。

    第一讲邀请的是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董坤。开场后,主持人江丽丽对董坤主任莅临本群表示热烈的欢迎!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董坤)

      开讲后,董坤主任开门见山的表示,他很荣幸有这个机会在群里和大家进行交流,并表示这是一种全新的模式,是他第一次尝试,虽然这次名为“讲课”,但其实是想找一个议题与大家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6年11月份已经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此一来,既往抽象层面的价值判断、制度细则的揣测,已经从宏观思辨转变为具体实践。因此,大家的讨论,虽然在形式上可能还是有学术探讨的味道和痕迹,但应当尽量从实践办案的角度来对该制度进行解读,目的是希望该项制度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董坤主任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相关语词的界定开始,引导大家说,目前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对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语词相信大家都有了新的认识。并举例陈瑞华教授在2016年第4期的《当代法学》中观点是“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给予了认可”。陈光中教授在《法学》2016年第8期中的观点是“被追诉人的认罪应当是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包括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识。”

      显然对于认罪有不同认识,请大家交流一下,在实践办案中是如何把握“认罪”的?董坤主任边讲边抛出:实践中,认罪包不包括具体罪名的认可?认罪认罚不悔罪,是否影响从宽的确定?数罪案件,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的空间在哪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五个论题。这种形式新颖,表现活泼的课堂,立即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曾胜男)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曾胜男从自己的实践角度,发表了独特的观点:她说就实践中,认罪包不包括具体罪名的认可这一问题,只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就行,对罪名的认识不影响其悔罪态度。就认罪认罚不悔罪,是否影响从宽的确定这一问题,她说:不是必须条件,但非常重要,对从宽幅度起重要作用,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及对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

       就数罪案件,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她认为:可以适用,参照法院过去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一样,对认罪的简化审,不认罪的正常普通审。并表示这不是程序混杂,只是对认罪的不进行一证一质,综合出示证据。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的空间这一问题,她认为:对从宽情节做量刑规范化中的最大从宽幅度的辩护,无罪辩护不适用该制度。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问题,她认为:应充分释明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有条件可以对协商过程进行同录。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余开源)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余开源对于部分论题则有不同的观点,他说:在实践中,认罪只需停留在犯罪事实层面认罪,对于罪名认可的话无疑要求被告人成为法律人。悔罪不仅是言语上的更要见之行动,悔罪在认罪认罚中不必要但不可忽缺,否则将大大限制该制度适用范围,成为僵尸制度。就数罪案件,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他认为可以适用该制度,比照部分自首认定即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的空间他认为如进行罪轻辩护,但并不排除作无罪辩护。同时他也认为罪轻辩护能超过量刑建议的范围,因为辩护人辩护是独立的。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主要是应真心悔罪,甘愿领刑,以程序透明固化自愿性一切表现行为。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晨曦)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晨曦紧接着就谈了自己的见地:她认为就实践中认罪要认可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行为及罪名,但犯罪性质的认知不同不影响认罪。就认罪认罚不悔罪,是否影响从宽的确定这一问题,她认为悔罪太主观,不好把握,应参考外在的语言修饰和退赔等进行判断,但悔罪不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就数罪案件,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她说可以适用,认罪的就单独评价为那一罪的从轻情节,再数罪并罚。最后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她说不认罪不能加刑,认罪可以减刑,但可适用证明人制度,起到保证作用。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海涛)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海涛对董坤主任的五个议题谈了几点看法:他说就实践中,认罪应当是对犯罪行为事实本身的认可,而不是对于定性的认可。而悔罪一般则是被告人心理的状态,在客观上不好把握,如果在认罪的前提下,客观上有积极退赔、道歉,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悔罪。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文)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文认为:认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一种表现,对于罪名和量刑要靠律师或者是办案人员给他提供法律帮助。从宽的量刑是认罪认罚的结果。对于悔罪也有具体表现,悔罪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条件,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认罪悔罪,则是减刑的一个必要条件。

(本会法律顾问团成员费礼律师)

       本会法律顾问团成员费礼律师也从实务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认罪制度的实施不应对嫌疑人要求期待太高,此应为诉辩间的对话,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懂律法,如要求认罪+认罚+签具结书才可以减轻,则对嫌疑人要求太高。悔罪虽然是从宽的一个基础条件,但不好外化,尺度不好把握,实践中很多赔偿道歉都是为追求好的诉果,并非真的悔过,悔罪在认罪认罚制度中需要但不能太重要。如果嫌疑人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可以单独适用。这个制度的设计对于律师来讲,这种有罪轻辩护对结果的可预见增强了。如果辩护幅度超过了具结书的量刑范围,可以算是认罪认罚,因为辩护是独立的,不应影响。而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问题,他认为应宣传讲解,直陈利弊,自愿自觉。

(本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於恒强)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会法律顾问团成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於恒强也发表了如下观点:他认为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集合性的法律制度,包括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具体制度以及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具体诉讼程序。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从程序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并且在实体法上得到从宽处罚。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旨在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而获得从宽处理和处罚的法律制度,而不是无条件地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制度。

 

       对于大家踊跃的发言,董坤主任很高兴,他给出了如下总结:

       就实践中,认罪包不包括具体罪名的认可这一问题,他表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就在于程序分流将很多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案件,通过快速的程序处理掉,一方面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更加复杂的不认罪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对于认罪和不认罪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不能都到法庭上去解决,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发挥就很低了。在庭审前通过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把问题讲清楚,到庭审的时候,法官更多的是去确认认罪的自愿性,而不应当再进行过多的审理。

       就认罪认罚不悔罪,是否影响从宽的确定这一问题,他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悔罪是从宽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但其是否必然包含在认罪认罚的内涵中,发言人大部分认为不必然包括,因为太主观,不好把握。有时候即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口口声声说悔过自新,但并不一定真心悔罪,所以不是必要要件。

       就数罪案件,仅对其中一罪认罪认罚,其他不认罪,能否以及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他表示:对于一人犯了数罪,有一罪认罪认罚的当然可以走从宽制度,但因为还有其他罪,所以还是要并案处理,起诉到法院后,对于认罪的案件可以走程序从简,但总体上是普通程序,当然实体上也要从宽,最后和其他不认罪的案件数罪并罚。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的空间这一问题,他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的真正方向和场域可从两个方面重新把握:

       一是将辩护的战场从庭审中转向庭审前。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前,积极介入,与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议等诸多内容进行沟通,实现庭前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上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从辩护对抗走向辩护协商。传统的辩护更多的强调与控诉方进行激烈对抗,占得先手,赢得诉讼。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更多地是通过合意达成共识,认定案件。在这一语境下,辩护的内容应当从既往的抗争转向协商,辩护人应更多地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通过陈述事实和罗列证据,陈述己方意见,让检察机关更为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通过与检察机关充分的交流,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之间架起桥梁,润滑对抗关系,并最终达成协议,为犯罪嫌疑人争得最大利益。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这一问题,他表示:不能以加刑胁迫,应充分释明利弊关系,还要获得律师的协助,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法律问题,了解法律知识。

       讲座的最后,董坤主任在认真听取大家的观点基础上总结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任重而道远,在有些试点的地区,认罪必须要认罪名,否则检察机关没法做具结书,量刑建议也不好提,即使是概括式的幅度也不一样。所以必须要认罪认罪名。但是是否合理呢?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具体操作如何运行还需要再试点。董坤主任表示,这是一个全新的模式,希望以后这个讲堂更好,多总结经验,继续将这个活动办下去!董坤主任还表示,将他出版的《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错案研究》30本著作送给研究会,以供大家学习切磋!

(主持人 江丽丽)

       讲座结束以后,主持人江丽丽对此次讲座发表感言,感谢董坤主任的付出和精彩的演讲,也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一讲到此就圆满结束了,思想的碰撞必然产生新奇的火花,相信今晚大家都获益匪浅!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群动态,群坛大讲堂将不定期积极举办!

       群坛大讲堂结束以后,反响热烈,大家纷纷发来感言:

       同济大学博导金泽刚表示:感谢这个平台,形式新颖,内容独到,既高大上又接地气;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胡红副处长表示:你们这个群氛围充满了正能量,还能学到很多专业知识,你们真了不起;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伟表示:谢谢学会和董坤主任为我们基层检察干警提供的学习机会,为大家的积极发言点赞;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乐生表示:董坤主任讲的精彩,理论与实践联系紧密,接地气。讲座形式也很创新,是高质量有效率的互相交流,董主任和侦研会领导同志辛苦了!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昊平表示:今天重温研读董坤老师的授课,很有收获;

       宣城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冯兴吾表示:讲堂别开生面,内容专业,是大家交流分享法治的一个正能量平台,祝越办越好;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占斗星表示:昨晚的讲座形式新颖,贴近实际,选题关注度高,老师站位前,是一种很好的交流形式,董坤老师及研究会的同仁辛苦了;

      北京大学孙盈智教授表示:昨晚的活动氛围不错,很成功,可喜可贺;

      人民大学博士龚云飞表示:感谢董坤老师,大讲堂活动形式新颖,还是第一次在微信群里听到这样专业的讲座,受益匪浅,以后继续学习;

       山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晨表示:感谢董坤老师的分享,希望群里有更多形式的学术活动,也希望有更多的律师能有幸参加。

       大家纷纷点赞,表示获益匪浅,认为此种微信讲座的形式可以一直进行下去,开展更多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