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首页新闻 >正文
首页新闻
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六讲——孟昭武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思路

时间:2018-03-21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2018年3月19日晚8点,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首创的微信群坛大讲堂迎来微信群坛大讲堂第六讲,再次为法律人提供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此讲邀请的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技术二级警监,民天法学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孟昭武,讲授主题为《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思路》

 

    绿杨烟外晓寒轻,红杏枝头春意闹。在这温暖怡人的仲春之夜,主持人曹玉冉邀请孟昭武教授登场。

 

    证据审查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反复探讨的重要问题,证据质量对于决定案件事实质量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构建、恢复和展现案件事实只能依靠证据证明,证据是决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因此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是十分重要的。没有适用恰当依据、规则、方法审查判断证据和证明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与没有经过审查判断的结论一样,是不能令人信服、无质量保障的。孟昭武教授从理清证据材料、证据与定案根据的关系,理清个体证据与系统证据的关系,理清证据程序审查判断与实体审查判断的关系三个方面出发,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思路进行阐释。

 

    对于第一部分理清证据材料、证据与定案根据的关系这一问题,孟教授认为:

    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材料、证据与定案根据易被混淆,但三者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环节或者阶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证据材料不能等同于证据。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据材料”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是在还没有进行侦查、收集、调取活动时就客观存在的。只有刑事法律职业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侦查、收集、调取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审查判断之后作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时,证据材料才能上升到证据层次层面。其次,证据并不一定都是定案根据。正如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8条所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与事实是最核心最基本的范畴,凡是诉讼证据都是与涉及的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刑事诉讼也概莫能外。根据我国2012年以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证据和涉及案件事实的界定,证据的含义至少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最广义的证据定位功能;二是可以用于证明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据。此时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又具有了新的角色定位功能;三是可以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待证事实往往复杂、定性难、争议大、证明难度大,需要多类专业能力人员运用证据综合认定得出结论;四是可以用于证明有罪或者无罪案件事实,或者案件事实不清结论的证据,也称谓定案根据的证据。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往往把案件事实等同于犯罪事实。但是案件事实是个中性的法律术语,可以是指无罪的案件事实也可以是指涉嫌犯罪事实,还可以是指有罪犯罪事实。不同诉讼环节或者阶段证据证明结论出现明显的差异性说明侦查、起诉阶段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并不必然作为定案根据。

 

    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大家纷纷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发表了观点。

 

    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刘小飞对孟教授的观点表示了认可,他认为:日常的刑事案件审核,实际上就是作为第三人通过证据来重现案件事实,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证据收集时受主观倾向性影响而导致的。刑诉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很难把握。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案件侦查中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雪芳结合自身工作说: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尤其如此,难的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因经验认识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同样的证据会得出不同的事实判断。 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时会面临一些特性证据的保管问题,如对盗窃汽油、醉酒驾驶血液等易挥发的证据保管。此时应及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规范性。对于电子证据,由于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该确认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管理负责人李钢则提出:证据最后成为定案证据,起码它应该与待证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是必须的,这就是证据在刑事诉讼方向上的筛选。

 

    安庆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张亮亮则提出疑问:过于重视口供,有可能造成无法收集、疏于收集或者收集不全面其他证据的情况,怎样才能在第一时间收集到科学而又合理的证据?怎样才能将证据同待证事实有机统一起来,形成无缝对接呢?

 

    孟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要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这与过去看得见、看得清有所不同。收集证据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有一般规律、规则,也有特案规则。之所以要区分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的关系,是立法理念的现代元素的要求。主要对应的是事实、案件事实、涉嫌犯罪事实、定罪事实的问题,它们之间有对应递进的层次感,体现了无罪推定观念的适用。其中,证据的四层含义很重要。证据在不同阶段或者环节要证明案件事实、涉嫌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主要涉及到涉嫌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审判阶段主要是犯罪事实的问题。

 

    对于第二部分“理清个体证据与系统证据的关系”这一问题,孟教授认为:

    个体证据是指能够记载和展示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个数,例如某一被害人的陈述、某一证人证言等等。系统证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体证据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证据集合。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诸多个体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来加以证明、构建和展现的。讨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与实践中对个体证据与系统证据的认识仍然处于萌芽或者起步阶段,二者的相互关系认识还有待推进和深化;刑事诉讼证据实践中重视个体证据轻视系统证据的审查判断;系统论理论与成果在刑事法实践中有助于突破制约刑事案件质量提升的瓶颈。个体证据与系统证据从外在形式看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从内在价值看都具有记载、证明、构建和展示同一案件事实信息的功能,并且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补强或者补正。

    基于以上原因,审查判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有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步骤:首先对案件事实中个体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再对整个案件事实是否确实充分的系统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凡是证据审查判断都要有标准;切忌和避免用个体证据审查判断替代、取代系统证据审查判断。

    证据的品质决定了所证明案件事实的质量,证据记载、证明和展示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证据记载的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联系等因素决定案件个体证据品质。而案件个体证据的品质、案件事实系统证据的完整性、案件事实系统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和案件事实系统证据的稳定性影响案件事实系统证据品质。证明案件事实个体证据的品质是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系统证据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最终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还是由组成案件事实的系统证据所决定的。因此,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个体证据和系统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同等的重要。

 

    围绕这部分内容,大家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枝认为:实践中通常会全案证据通盘考虑的,因而此问题意义有限。单个证据的证据资格好审查,其证明力必须要寻求“印证”。所以单个证据需要多个证据进行综合比较判断。

 

    宣城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张军指出:用系统思维收集每个个体证据,最后形成系统性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全貌。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这就为保障电子证据的品质提供了依据。

 

    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刘小飞则进行了补充说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机关对于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均有了具体要求,例如,以前的扣押仅仅一份扣押清单,现在的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最终形成扣押清单,并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孟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很难一概而论。实践中一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几乎是没有的。理想状态下,一个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参照标准,所以不能认定。这部分讨论内容体现了运用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审查判断证据的问题。这部分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证据的补充补强补正,二是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确定问题。

 

    对于第三部分“理清证据程序审查判断与实体审查判断的关系”这一问题,孟教授认为:

    在对证据进行程序审查判断的同时也在进行实体的审查判断。由于系统证据中的证据链标准仅仅局限在程序法范畴其操作性差,办理刑事案件认定犯罪至少需要依靠刑事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形成的合力完成两个原因,在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中,仅有证据在程序方面的审查判断还远远不够,还不能彻底解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解决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把证据程序审查判断与实体审查判断的关系理清,明确二者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有益的。

 

    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应该说较为明确地规范了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规则、程序、步骤、方式、方法以及基本条件、要求和标准,而证据的实体审查判断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定犯罪事实罪名和罪数问题。刑事证据是犯罪事实信息的载体,通过对进行程序审查判断后的证据再进行实体审查判断至少可以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以刑法规范为标准,理清哪些证据是破案证据,哪些证据是定罪证据,哪些是量刑证据,确定审查判断的角色与重点。二是以刑法规范为标准,解决案件事实中哪些事实需要补充、补强。对于不具有完整性的证据进行补充;对于不具有稳定性的证据进行补强,同时为证据程序审查判断明确了补充、补强途径。三是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标准。这实际上就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构成犯罪证据链的标准。进而把二者结合得出如下等式:构成犯罪事实的证据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具有完整性、稳定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孟教授认为:看懂会用这个等式应当是作为一个刑事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

 

    在孟教授对这个重点进行讲授后,讨论主要集中在实践运用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董坤特别提出:实践中一般不可能出现仅有口供这一类证据的情况,一些冤错案件中往往是先获得外围证据,再指供诱供,形成证据链条。这就会出现以口供为中心衍生的整个证据链条也是稳定的,但口供包括由此形成的证据链的稳定性不代表所有证据的确实性或者说是关联性。

 

    孟教授针对讨论中的观点做出如下回答:

    这里提出程序审查判断与实体审查判断是针对目前出现的一种重程序轻实体倾向。另外还有一个重要意义是为了到实体法中找标准。上面提到的这个等式非常重要,它把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链与刑法中的证据链有机统一起来了,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合力证明犯罪。现在有种观点认为,证据链具有完整性,就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了。实际上不是的,冤假错案的证据链几乎都具有完整性,所以还要求稳定性,稳定性可以排除矛盾点。

    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怎么办?我们要区分疑问类型:是资格还是证明力有问题,是补强、补充还是补正问题,还是比对标准问题。在确认后有针对性地解决。如,当事人说,嫌疑人打了个电话,对方说行。首先,我们要收据通话记录。没有通话记录就无法证明真实性。但也不是通话就可以认定的,还要其他证据补充和补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再确定如何收集证据。

 

    讲座结束以后,主持人曹玉冉感谢了孟昭武教授辛勤的付出和精彩的演讲,也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侦查逻辑办案研究群坛大讲堂第六讲到此就圆满结束了,思想的碰撞必然产生新奇的火花,相信今晚大家都获益匪浅!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群动态,群坛大讲堂将不定期积极举办!

主持人曹玉冉

 

本期群坛大讲堂反响热烈,

结束后大家纷纷发表感言:

    宣城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冯兴吾:谢谢孟老师!

    宿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副主任刘擎:给孟教授点赞!!

    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伟:谢谢孟老师!爬楼健康!开卷有益!

    芜湖市芜湖县监察委委员周文:感谢孟教授的精彩讲授,对如何收集运用证据讲的十分到位,便于操作,再次感谢!

    池州市石台县党组书记、检察长叶丰林:爬楼学习,感谢孟教授精彩授课,感谢侦研会。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枝:谢谢孟教授!

    鄂尔多斯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周儒鸿:为孟教授的精彩讲授鼓掌!

    阜阳市颍上县监察委委员方林昌:个体审查与系统审查相互独立,有机结合。对实践指导意义重大。演讲精彩,观点新影,指导性强,受益匪浅。期待孟教授的下一次讲授!

    宣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刘小飞:谢谢孟教授,让我们享受了一次知识大餐,有些问题还要继续消化,继续学习!谢谢您使我对证据有了全新的认识!孟教授辛苦了!

    安庆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张亮亮:今天内容很精彩,受益匪浅,建议今后能否结合案例进行授课?这样更好地理解授课精髓。

    宣城市纪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张军:感谢孟教授的精彩讲解,理论性强,尤其是对证据四个层次的解析,实践应用性强,收益匪浅,谢谢您!

    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管理负责人李钢:孟教授的精彩讲解,深入浅出,指导性强,真是大家风范!

    安徽公安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李宗明:孟老师辛苦了!

    山东省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霞:孟老师辛苦了!

    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杨雪芳:谢谢教授!

    上海市公安局朱建峰:谢谢孟教授!

    阜阳市颍上县纪检监察四室谢伟:谢谢孟教授的精彩授课!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谢旻昊:孟教授辛苦!

    安徽省监察委信息技术室吴垠:感谢孟教授的精彩授课!

    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公诉科刘雯:谢谢教授,对我们基层公诉人对证据三性的把握高屋建瓴,受益匪浅。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组织部余洁:感谢孟教授的精彩讲解!使得我们对于证据的程序审查判断和实体审查判断的关系有了进一步了解!谢谢孟老师!

    安徽省大湖律师事务所主任、本会法律顾问团成员费礼:爬楼学习孟教授的精彩授课,受益匪浅,尤其是对证据的三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希望这样的课程越多越好。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指导大队科员杨宁:爬楼看到1点,学习了。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胡子泉:老师讲的很好,受益匪浅!

    宣城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所长马文:受益匪浅!

 

    宣城市公安局在宣城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田扬畅的支持下专门组织集中观看了本次群坛大讲堂,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了讨论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