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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11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2017年4月11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下称研究会)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对政法机关侦查办案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国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四个全面”为统领,推进、落实“五大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以目前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方向,积极研究政法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政法机关的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法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七条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研究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每年3月提出课题选题,经研究会审批和专家论证后,于每年4月下旬公开发布课题,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研究会官网、省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局域网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一般应由教学科研人员、公检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6月20日。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十三条 研究会办公室负责对课题申请组织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研究会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研究会派员参加;

(二)研究会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进行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研究会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应安排在立项以后的过半时间,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研究会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四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计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前向研究会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8-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1.5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

第十九条 研究会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政法机关侦查办案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法系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研究会将组织颁发结题证书。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会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将从当年的课题中选择优秀课题成果编辑出版,并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由研究会提供支持,也可自筹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5000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3000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二次经费,即经费总额的3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预留经费,即经费总额的30%。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课题经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告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5年《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废止!

 

 

   附: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名录:

一、权威报刊(5种)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二、法学知名期刊(12种)

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三、综合类知名期刊(53种)

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